物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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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22 13:43:16
/ 个人分类:成功案例
物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有效
唐先生与余先生双方有较长时间的阴阳树脂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前期合作较为愉快。2005年1月13日至3月28日期间唐先生先后8次送给余先生阴阳树脂计货款357565元,双方在送货单上特别注明“未付款前物权债权均属本公司所有”。但余先生收货后没有付款,此后唐先生催款时余先生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2008年1月唐先生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余先生支付全部货款或退回货物,余先生委托的律师提出送货时间均是2005年3月之前,至起诉之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就送华单上注明的“未付款前物权债权均属本公司所有”属于什么性质?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进行充分辩论。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结案,法院以(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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