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未注明中文被处罚,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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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22 13:43:43
/ 个人分类:成功案例
产品包装未注明中文被处罚,不能成为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
唐先生与苏先生之间有较长时间的阴阳树脂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前期合作较为愉快。但至2006年1月2日止苏先生尚欠唐先生货款181000元没有付清。唐先生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苏先生支付货款181000及利息,苏先生委托的律师以唐先生的产品曾被工商局处罚,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经调查核实唐先生出售的产品曾因包装没有注明中文被工商局罚款处理,但本律师认为出售的产品没有注明中文虽然违法,该违法行为与该产品本身的质量没有内在的必须联系,不能以此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处理,法院以(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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