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不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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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6-22 13:51:30
/ 个人分类:成功案例
不能随意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辞退员工不予经济补偿
东莞林某开办的金属制品厂以其员刘某等九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于2007年5月6日将其九员工开除。刘某等九人委托熊仁武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支持了刘某等九人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不予刘某等九人经济补偿,还到工厂所在的村委会开出证明,证明刘某等九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律师代理刘某等九人到庭应诉,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第一、原告诉称九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符合客观事实,九被告均系原告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如果表现不好早就应当被开除,再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九被告有违纪的行为。第二、九被告没有按照原告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并非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方案明显降低了九被告的工资待遇,从原告代理人在庭审的陈述 “原告刚开始主张一直按照每月工资2350元、工作时间20.92天的方式支付工资,后又称按照每月工资1260元或者1360元、工作时间20.92天的方式支付工资,其余均算加班。而原告也认为可以签订新的合同给出的工资方案底薪只为690元。”中可以证实,原告要求九被告签订的新劳动合同给出的工资待遇显然是低于之前的待遇。原告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不能无理由降低工资待遇,被告有理由拒绝签订降低原工资待遇的劳动合同。原告据此辞退九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分别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401、7402、7403、7404、7405、7406、7407、7408、和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九被告十年的经济补偿金及待通知金共计180150元,依法维护了九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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