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1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判决支付261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2 13:53:44 / 个人分类:成功案例

3561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判决支付261元!
     安徽合肥市的方先生向法院诉称:2007年10月8日招聘到东莞樟木头某五金电子厂做项目工程师,入职时与公司约定月工资底薪4500元,合同期三个月,不设试用期,月工作21天,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超出时间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2007年11月19日东莞某五金电子厂给出解雇书,讲“试用不合格”,未有任何理由和证据,也没提前30天通知。为此要求某五金电子厂支持经济补偿金9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500元、代通知金9000元,加班费1928元、少付工资451元、社保费540元、工商查询费200元、双倍工资9000元,合计金额35619元。为主张上述事实,方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含有“合同期限三个月,不设试用期,月工资低薪4500元,加班费另计”的面试通知等证据。某五金电子厂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出庭应诉,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抗辩意见:1、原告是在试用期内经试用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待通知金;2、被告与原告约定月工资4500元,已包括了每月上班26天的加班工资在内,原告在工作期间除周六加班外没有另外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3、原告的起诉金额与劳动仲裁的金额不符,根据法律规定,比仲裁申诉金额请求多的部分本案不予审理;4、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发生在2007年,而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5、面试通知相关内容的签字人虽然是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不管人事,无权决定单位员工的工资报酬、合同期限及是否有设试用期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加班工资130元及少付工资13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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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   2008-09-22 16:59:11
看来你这个律师也是小律师,标的那么小的案子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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