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工人的维权,久拖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28 23:52:26 / 个人分类:成功案例

面对工人的维权,久拖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东莞市石排镇某电子厂(三来一补企业)长期安排工人每月上班28天,每天上班11小时以上,还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加班费。曹某等六名员工委托熊仁武律师通过法律途经维护他们的权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该六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不知劳动仲裁庭出于什么考虑,以主张加班费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裁定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三来一补企业收到应诉通知后却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曾与原告存在管辖异议的约定,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怠于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某电子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电子厂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口头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审法院在没有传召上诉人上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上诉人举证不能而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这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经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莞市石排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在被告所在地即涉案用人单位所在的的辖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的管辖有口头约定”,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故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几经周折案件已回到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在开庭审理当天由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东莞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779、780、781、782、783、7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曹某等六名员工亦于调解后的第三收到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金额的加班工资。通过本案的处理,本律师认为,对于工人的维权必须正确面对,久拖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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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大哥   /   2009-06-24 23:37:06
不过看了你们所说所讲的让我的确也是有点心痛!当然国家的劳动法也不停的在健全,可是作为我们一个在外面打工的能否受到国家的劳动法保护呢?当然也有合法的企业,但还是有好多企业不合法,现在我也拿精丽制罐这家企业来讲,可以说这家公司老板王炳效是黑的无法形容,员工必须上满208个小时才算加班,而且就如果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那天的八个小时都是需要补上去其所剩下的加班小时才算加班,还不要说是什么国家法定节假日有薪假,加班费更加不要说什么1.5倍了,所有人员的加班费都是1,2倍,平时加班,星期六加班,星期天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如此.做为一个企业能从十年的时间从几十个人的工厂发展到如此的壮大.其中在压榨他们员工的工资对老板的今天也是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公司在应对上面政府检查的时候也是做了很多手脚,员工每月发工资签两份工资条,一个是真的,一个是每周星期六同星期天还有法定节假日全部是放假的.什么合同就是员工该填的填好,什么进行厂日期,底薪什么的全部是由他们办公室人员填写,还有去年关于辞员工国家赔偿的规定.现在这家企业就又找到所有的员工给厂牌收上去全部换成什么汇美制罐,人事资料全部更改为汇美资料,对于这家企业来讲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东莞电视台前几个月还讲什么这个企业如何怎么样来的,讲他是如何的成功,为什么这种事剥削员工工资的事情就没有人讲?我敢肯定这家公司从本人这五年都是如此,以前听对于这家公司的老革命们来讲,那更加是不敢听老板是如何个人?那为何这种事情就没有人讲呢?难道就没有人知道?当地的政府就不知道?那可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十年的企业都是如此,请问这些国家干部都是干什么来的??这就是体现一个当地政府的腐败,维护当地的民营企业,不维护外来工的权益,本人写这么多也没有别的什么意思,信不信希望有关部门突访就知道了!!希望有关政府领导看到此帖请发发善心去拯救下被这家企业压榨着的二千多名员工吧??本贴内容全部属实!!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24:23
另外,在本人有时间情况下,各位可在此留言,需要本人代写申诉书,起诉书之类,本人中文系毕业,有一定文字功底,完全免费。各位只需告诉本人情况,通过跟贴交流,本人愿意代笔。向所有恶势力说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还有各位,如金额不大的情况,不要请律师,一是怕律师被收买,二是不划算。所以大家拧成一股绳,相互交流经验,真正让强权势力交学费。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21:33
还有,大家要公布那些在垃圾厂垃圾管理人员的名称,等各位手上的案件结束后,记住不要用真名,用谐音名,注明拉圾人省份。大家以后找工作,或撞在一起就要提高敬惕了,少了垃圾人,垃圾厂也起不了事了,有良心的老板发现,也不敢用惹众怒的人了。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19:19
还有,就是大家再没有工作,也不要去那些强权单位工作,一传十,十传百,让他们招不到人。企业没有人,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最终将会走向解体。对了,好的单位大家也要宣传宣传,要工作就跟有良心的老板干,真正和谐社会应该是要双赢才对。一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凝聚力最终会战胜强权。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17:08
只要是金力的贴,本人一定跟,还会发动正义人士一起跟,相信廉政监督部门总有一天会发现,清除违纪单位,还农民工晴天。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15:00
向强权说不,大家联合起来,相信法律会是公正的!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6-14 13:14:23
支持楼上的,本人也在跟金力打官司。仲裁他们输了,现在在石排法庭一审。三个月了,也该有结果了。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3-21 17:01:16
是东莞金力硅橡胶制品厂,同企石微型电池厂是一个老板.同属香港金力实业有限公司,垃圾厂来的.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9-03-21 17:00:29
东莞金力硅橡胶制口厂也是如此,仗着同劳动局的关系好,跟镇长的关系好,也是乱来.确实没办法,没证据,仲裁输了还耍无赖去上诉,故意拖延维权者的时间.
引用 删除 ye   /   2008-09-20 16:52:25
东莞石龙石排的精丽制罐厂比这还严重,一个月有30天就上30天,31天就上31天,加班费更是低的可怜,厂里早就准备好了一切资料打通很多关系,也没有多少有效证据证明这些,他们的什么手续都做的很好,合同都是先让员工签好名交上去他们随便填写,工资发的工资条根本不能证明什么,离职结算工资时准备两份工资单和一份协议书(结清所有工资,以后发生的纠纷都与精丽厂无关),哪位好心的朋友能把这个黑厂暴光,让我们打工者少受一点欺诈,谢谢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8-07-13 01:10:51
南城劳动分局首席仲裁员张**不按法规裁决,完全以法盲行为.
引用 删除 kk   /   2008-07-11 19:07:19
顶顶顶

我们厂也是
上诉了却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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